工资集体协商(教案大纲)
张剑
【教学目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工作和任务。本讲的目的在于通过学习,理解和认识为什么要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解决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掌握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及程序,等等,最终达到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运用。
一、工资集体协商概述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重点】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链接】全总彩虹行动目标:至2012年在已建有工会的企业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2010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王兆国同志在代表党中央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两个普遍”,即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重点延伸】
1.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2.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一定的区域(乡镇、区、街道、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内,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工资分配办法、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2.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推进依法治会的内在需要。
3.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
4.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不但是时代赋予的重要职责,更是工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5.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学会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零和博弈;负和博弈;正和博弈)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照规定参加劳动而作为劳动报酬领取的、由该用人单位定期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从企业来说,工资是一种资本性投入,是企业的人工成本。从职工来说,工资是将劳动力使用权暂时让渡给企业,在企业支配下劳动而获得的一种报酬,是职工的主要经济来源。
在我国,工资分配主要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
【链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是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需要协商的并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问题。它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问题,也是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分配制度是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总称。
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制度有:等级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位薪点工资制;绩效工资制;提成工资制。
2.工资分配形式
工资分配形式,也叫工资形式,是对职工实际劳动付出量和相应劳动报酬所得量进行具体的计算与支付的方法。可划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即职工在某一年度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4.加班加点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5.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重点延伸】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6.奖金、津贴、补贴
奖金是一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物质奖励形式,是对在劳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是一种工资辅助形式。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或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补贴也是一种辅助工资形式。一般把属于工作(生产)性质的叫津贴,把属于生活性质的叫补贴。
7.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重点延伸】《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8.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要求、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9.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是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因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10.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可以由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
1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重点延伸】一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因完全履行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发出解约通知而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因免除而终止。
1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
1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一般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行政责任等。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概念。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 职工一方的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链接】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本单位职工推举职工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职工集体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延伸】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提出协商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链接】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
其上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做好协商准备
1.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2.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
3.广泛搜集了解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
5.明确协商代表分工。
6.制订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7.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
8.起草工资集体协商文本。
(四)正式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会议的一般程序是: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链接】工资集体协商中要把握协商技巧。比如,有的工会在商谈工次分配问题是总结了“五谈”,即谈底线,持公平原则;谈系数,讲能力原则;谈增幅,看效益原则;谈目标,比贡献原则;谈福利,按需求原则。
(五)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时,会议工作程序与职工(代表)召开的程序一样。
(六)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正式文本上签字。
(七)审查备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 l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 5日后,合同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八)公布实施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